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分别有哪些责任和权益

(一)履约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 、明确的答复 。(五)明码标价的义务。商品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 、监测和评估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旅游经营者组织 、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消费者有哪些主要合法权益,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如果您是自由行方式或前往境外购物或者跟团时自行购买的商品 ,可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商家沟通退货;如果是以跟团方式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店购买商品,可以要求旅行社协助您办理退货。另外有两种情形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垫付货款,一种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另一种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这一对策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加大对旅游经营者的教育力度

这种教育 ,一方面是法律知识的教育 ,要令旅游经营者对我国现存的基本法律规范以及旅游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他们知法 、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另一方面 ,通过大力的宣传教育,要令旅游经营者懂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义务 ,也是一种竞争的手段。只有在旅游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享受到满意的旅游服务的基础上,旅游经营者才能获取更加长远的经济利益。

(2)加大对旅游消费者的教育力度

事实证明 ,相当数量的旅游者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许多游客在遭受侵权行为后,甚至将维权当做是一件“麻烦事” 。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教育则主要是在法制教育方面 。政府应对旅游者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对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了解自己在旅游活动中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应享有的权利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采取何种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只有充分加大对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这两方面的教育力度,才能够使他们从思想上重视维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

(二)加强监督机制的构建

监督机制的构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监督机制的构建,一是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 。

(1) 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消费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之一 。通过其监督能使旅游经营者不能随意地践踏旅游消费者的权益[2]。例如 ,南京市旅游局专门为旅游消费者制订了一系列的旅游投诉机制,方便旅游消费者在遭受侵害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行政部门的帮助。司法监督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 ,在旅游纠纷涉及到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领域,对纠纷双方进行一定的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旅游经济的正常运行 。

(2)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涵盖面十分广阔,包括专业研究机构 、消费者保护组织、社会舆论等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予以维护[2]。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业研究院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通过各种调查对旅游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 ,许多媒体也以访谈等方式对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旅游纠纷予以披露和曝光 ,这些行为无不有效地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笔者的调查中,有近77.4%的旅游消费者认为,他们在遭受到侵权行为且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首先想到的解决途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新闻媒体反映 。因此,笔者相信 ,在今后一段很长的时间里,社会监督仍将发挥其巨大的监督效用,与行政监督一同 ,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完善旅游法制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背景带来的全球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紧密化程度日益提高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国内旅游市场逐步融合 ,我国旅游业与世界其它国家旅游业相互交往行为表现日益频繁 ,而旅游业的行为规范却还停留在浅层次 、低位阶、缺乏统一性之层面,根本满足不了规范旅游市场的现实需要,因此 ,要发展我国旅游业,促进我国国际旅游的迅速发展,制定旅游基本法 ,完善旅游法制体系就成为了一种现实需求 。

1.加快立法步伐

(1)旅游基本法的制定

在基本法的名称方面,笔者认为应称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在基本法的构建问题上,我国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应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出台实施。其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等方面 [3] 。其中,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旅游法则应明确规定监管旅游侵权行为有哪些具体的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各项旅游服务的国家标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保护原则;旅游权益侵害行为的处罚方式和赔偿办法,法律责任等 。

旅游基本法的长期缺位,已经给我国的旅游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尤其在目前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 ,旅游法的制定已然刻不容缓。由此可见 ,旅游法的制定是符合时代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其内容应囊括旅游业的方方面面,对旅游活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以促进旅游业持续 、稳定 、快速的发展 。

(2)旅游专项法规的制定

立法机关还应根据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旅游专项法规,例如《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合同法》等。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所影响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 ,规定损害赔偿标准;在《旅游合同法》中明确旅游合同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性质和地位,以及旅游合同违约行为的具体处罚办法。这必然能够有效的解决旅游纠纷,使随团旅游消费者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法律保护 。

这些旅游专项法律主要用于填补目前我国旅游法律领域的空白 ,具体的规定旅游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法律所应受到的处罚 ,通过这些具体详细的规定,使我国的政法部门有法可依,从而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2.加大旅游执法力度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 ,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 ,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有效手段。通过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旅游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能够使旅游消费者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更能够较好的打击旅游犯罪行为 ,稳定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

然而,执法力度的加大 ,依然离不开法律体制的健全,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 ,使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尽快赶上旅游业发达国家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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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休毕抗的头像
    休毕抗 2026年04月19日

    我是娜莱号的签约作者“休毕抗”

  • 休毕抗
    休毕抗 2026年04月19日

    本文概览:(一)履约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休毕抗
    用户041912 2026年04月19日

    文章不错《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分别有哪些责任和权益》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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