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 、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 、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 、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 ,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 、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整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 、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 。
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 、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应当符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 ,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 、航运的通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 、采砂、采矿、围垦 、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 ,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整治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 、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第十三条 修建桥梁、码头 、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 ,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应当高于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 ,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所以建筑和道路退蓝线的距离是根据当地水务河道部门的规划 。
以《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关于河道边上和排洪沟的建筑退让距离为例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 、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 、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 、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五)山塘、水池 、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对建筑蓝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 ,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 ,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
第十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河道 ,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 、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建筑蓝线退让距离要求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 、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
河道内的航道 ,执行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 、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 、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 、?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江 、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河道。 对在河道整治 、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各级水行政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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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娜莱号的签约作者“尾厨窝”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文章不错《贵州省河道条例》内容很有帮助